法務部 91.04.18 法律字第0910011449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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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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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民法(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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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 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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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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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0 條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