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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1.06.24 法律字第091002371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 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 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 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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