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2.10.06 法律字第0920038193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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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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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 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大陸地區人民未於第六十六條所定期限內完成繼承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遺產,由主管機關逕行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條第一項歸屬國庫規定之限制: 一 亡故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在大陸地區繼承人申請遺產之核發事項。 二 榮民重大災害救助事項。 三 清寒榮民子女教育獎助學金及教育補助事項。 四 其他有關榮民、榮眷福利及服務事項。 依前項第一款申請遣產核發者,以其亡故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已 納入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者為限。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章程,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