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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2.11.11 法律字第092004470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20 條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 從輕酌定。
  •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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