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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2.03.19 法律字第092070012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90 條
    違反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 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 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前項擅自變更使用之建築物,有第五十八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停止供 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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