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3.03.03 法律字第093000225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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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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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