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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3.07.23 法律字第093003069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第 9 條
    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者,由改組後之機關、改變或移轉 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二、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三、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一基金者,在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或 基金之決算,由合併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四、機關之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者,其未分立期 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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