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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4.03.01 法律字第094000046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47 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 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 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 第 46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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