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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4.08.23 法律字第094003108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審查,得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 ( 以下簡稱受託單位) 為之。 依前項規定委託審查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應於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 後,始得交由受託單位審查。受託單位應將審查意見及結論函送主管機關 處理。 主管機關辦理委託審查,應與受託單位訂定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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