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5.09.19 法律字第0950031465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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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 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 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 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 建築師法(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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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建築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工務局;在縣 (市) 為 工務局或建設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