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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5.12.04 法律字第095004530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 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 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 第 168 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 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 第 37 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 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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