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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3.06.29 法律決字第0930026052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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