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法務部 93.12.31 法律決字第0930052711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 第 2 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 縣 (市) 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 部之核定。
  • 第 97-2 條
    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 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