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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78.10.07 (78)法律字第1706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41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 應審慎認之。 賠償義務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或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行 使求償權時,應先與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進行協商,並得酌情許其分期給 付。 前項協商如不成立,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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