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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88.09.14 (88)法律字第03490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8 條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 第 25 條
    賠償義務機關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前條所定之限度時,應報請其直接上 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為賠償之決定。 前項金額如超過其直接上級機關,依前條規定所得決定之金額限度時,該 直接上級機關應報請再上級機關核定。 有核定權限之上級機關,於接到前二項請求時,應於十五日內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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