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05 府賠秘字第092291107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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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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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