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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0.07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9 條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各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負責人對於前項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 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裁判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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