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5 簽見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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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