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23 簽見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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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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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 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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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 了結現務。 二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 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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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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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 私立學校法(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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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創辦人由捐資人任之。但經捐資人推舉之熱心人士,亦得為創辦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創辦人者,其權利與義務,由其代表人行之。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 公司法(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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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9 條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 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