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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9.16 北巿法二字第092309861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11 條
    電腦遊戲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禁止未滿十五歲之人進入電腦遊戲業營業場所。但有父母或監護人陪 同者,不在此限。 二 電腦遊戲內容列為限制級者,不得提供予未滿十八歲之人打玩。 三 營業場所應區隔普遍級與限制級電腦遊戲區;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進 入限制級電腦遊戲區。 四 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俗〉或其他犯罪行為。 五 不得有兌換現金或提供其他獎品之行為。 六 不得提供具開分、押分或倍數等押注性或射倖性之電腦遊戲。 七 不得裝設具開分、計分或積分等相同功能之電腦控制器或計數器。 八 營業場所不得門禁管制及設置包廂。如須使用隔屏,應採活動或開放 式之隔板施作。 九 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十 營業場所不得吸菸,並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十一 營業場所二氧化碳濃度應保持在百分之零點一五以下。 十二 營業場所室內十五分鐘均能音量平均值不得超過八十五分貝 (dbA) ,瞬間最大音量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五分貝 (dbA) 。 十三 營業場所室內照明應保持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十四 營業場所應標示消費者應定時讓眼睛休息及起身活動意旨之文字、 圖畫或警語。
  • 第 17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後段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 辦理外,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營業之處分。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款前段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外,並得處一 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營業之處分。 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者,除處罰電腦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 為人處以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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