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96.12.12 經商字第0960066858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
第 24 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 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
第 25 條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
第 26 條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 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 商業登記法(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
第 4 條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
第 5 條商業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 者,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後,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 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