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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交通部 89.02.08 (89)交路字第01824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74 條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傳喚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及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 第 279 條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於審判 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受命推事關於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 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
  • 第 288 條
    訊問被告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
  • 第 8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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