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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7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第 4 條
    本市市區道路由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按業務職掌授權所屬工務局 、交通局、建設局、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管理,其主管業務劃分如左: 一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挖掘,共同管道之設置、使用、管理、 維護及公共設施使用道路、建築使用道路等之管理,為工務局。 二 公車事業機構營運路線及其沿線使用道路,設置站位、站牌、候車亭 、售票亭之核定管理及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維護,停車場之 管理及國民或公私事業機構申請興建收費道路或專用道路之核定及管 理為交通局。 三 市區道路之清潔維護為環境保護局。 四 產業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及管理為建設局。 五 違反道路交通障礙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交通秩序、安全等使用道路之管 理為警察局。道路障礙處理涉及工務等有關業務者,分由本府各有關 機關辦理。 前項業務劃分涉及二個以上機關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協調其他有關機關辦 理。
中央法規
  •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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