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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2.29 北市法一字第8820964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6 條
    公共汽車客運業應將營運路線、停車站、班次、時刻及收費分段點 (緩衝 區)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 第 9 條
    公共汽車停車站依左列規定: 一 行車站距,市區汽車客運以四百公尺以上,公路汽車客運以八百公尺 以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停車站位置,應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後設置。 二 同一停車站,站牌與站牌間之距離以十二公尺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 者,不在此限。 三 停車站站牌,應揭示該站至迄站名稱、頭未班車時間、班距及收費分 段點 (緩衝區) 。
  •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公共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及停車站站牌位 置。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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