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9.06 北市法一字第89206912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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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7 條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 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 債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