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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交通部 85.04.18 交路字第01942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1 條
    汽車因新領牌照、過戶或變更地址而非屬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者,應依照第十七條、第 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之公路監理機關於辦妥新領 、過戶或變更登記後,除將新領牌照登記書、過戶登記書或異動登記書留存一聯備查外, 應即將其車籍之電腦資料移轉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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