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85.04.18 交路字第019427號函
中央法規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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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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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汽車因新領牌照、過戶或變更地址而非屬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者,應依照第十七條、第 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之公路監理機關於辦妥新領 、過戶或變更登記後,除將新領牌照登記書、過戶登記書或異動登記書留存一聯備查外, 應即將其車籍之電腦資料移轉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