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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交通部 93.12.09 交路字第093006450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 第 12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 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 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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