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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交通部路政司 92.09.16 路臺監字第092040109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 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 第 83 條
    非屬汽車範圍必須行駛於道路之動力機械,應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向公路 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但顯有損壞道路、橋樑之虞者 ,不得核發臨時通行證,並禁止其行駛。 前項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進口第一項之動力機械,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 重機車者,其方向盤應在左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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