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91.11.26 警署交字第0910201168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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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 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 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 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 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 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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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8 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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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7 條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 請求報酬。
- 強制執行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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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 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 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 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 給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