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2.18 北市法二字第90209726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水土保持法(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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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 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