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2.27 北市法二字第9020999900號函
中央法規
- 動物保護法(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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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 、痛苦或傷害;其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運送時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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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之︰ 一 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 及方式者。 二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 醫療及手術者。 三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宰殺動物者。 四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 寵物者。 五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 殺動物者。 六 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 七 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