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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環境保護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04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健全本府所屬各機關及里辦公處錄影監視 系統設置管理,以維護治安,並兼顧人民權益保障,特訂定本辦法。本府 所屬各機關及里辦公處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 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為維護治安或公務使 用所必要,得扣留使用。管理人應將調閱、複製、使用攝錄之影音檔案情 形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核。
中央法規
  • 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 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 第 8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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