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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08.25 環署水字第094006492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第 160 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 政府公報發布之。
  • 第 161 條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 第 40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 (污) 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 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 第 45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 第 46 條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所定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 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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