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1.20 簽見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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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 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