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銓敘部 89.12.18 (89)銓一字第196594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 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 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 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 第 5 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 外,應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 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公開甄選。
  • 第 10 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 ,並不受第十二條第六款至第八款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