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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03.21 (90)局給字第00122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第 59 條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 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 ,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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