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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文化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13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85 條
    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 (市) 議會、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民代表會、鄉 (鎮、市) 公所員工給與事項,應依公 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中央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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