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92.10.23 部銓三字第0922232952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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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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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 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級可降時,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 俸者,應比照復俸。 給與年功俸人員應降級者,應先就年功俸降級。
- 公務人員考績法(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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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 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 二 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 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 三 丙等︰留原俸級。 四 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 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