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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主計處 89.01.06 (89)臺處會字第0024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7 條
    決算所列歲入應收款、歲出應付款,經政府催收或通知申請領取,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五年 ,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 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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