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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主計處 90.11.23 (90)台處實一字第08617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70 條
    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 體分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 ,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 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一項費用之區分標準,應於相關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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