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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主計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20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 第 37 條
    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 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其編列方式得不在此限。
  • 第 52 條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財政部及審計部,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 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 第 60 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 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部及財政部。
  • 第 64 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 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 第 78 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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