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10 簽見
中央法規
- 預算法(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
-
第 22 條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 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 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 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
第 96 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