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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主計處 91.01.23 處實一字第09100023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 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 22 條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 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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