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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主計處 94.02.05 處實一字第0940000819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5 條
    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 (市) 設縣 (市) 議會、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設鄉 (鎮、市) 民代表會、鄉 (鎮、市) 公所,分別 為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 村 (里) 設村 (里) 辦公處。
  • 第 43 條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 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 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 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 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 (市) 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 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 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第 46 條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 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 ,並附送施政計畫。
  • 第 79 條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 第 82 條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 第 96 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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