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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97.11.19 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274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881-13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 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 登記。但不得逾原約定最高限額之範圍。
  • 第 115-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而申請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時,抵押 人應會同抵押權人及債務人就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申請為權利內容變更 登記。 前項申請登記之債權額,不得逾原登記最高限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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