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97.10.22 部銓一字第0972990045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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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 公務人員陞遷法(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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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 外,應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 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公開甄選。
-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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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 應依本法第二條之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 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 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 缺數,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 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第一項公告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