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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26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064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四、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支出範圍如左: (一)里辦公機具所需耗材、油料、維修等相關費用。 (二)辦公處所需一般公務、文具、紙張、郵電等費用。 (三)補助里辦公處之租金支出。 (四)補助各項里民集會、活動經費,及贊助機關學校各項活動典禮獎品。 (五)里民婚喪喜慶祝賀弔唁。 (六)里內環境清潔或慰勞義工之費用。 (七)參加各項會議、活動之交通費用。 (八)里民急難救助、慰問之處理。 (九)其他里內公務事項。
  • 二 臺北市市有出租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 分之六十計收 (算) 租金: (一) 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 用者。但非營利法人如有營業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銷售貨物及 銷售勞務者,不得適用。 (二) 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 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設有戶籍並自住者。 (四) 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五) 合於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者。 (六) 承租戶設有戶籍並自住者,其承租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之部 分。 (七) 承租戶設置經立案核准之幼稚園、托兒所使用者。 (八) 經臺北市政府公告核定得做為汽車客運業調度站用地者。
中央法規
  • 第 5 條
    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 (市) 設縣 (市) 議會、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設鄉 (鎮、市) 民代表會、鄉 (鎮、市) 公所,分別 為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 村 (里) 設村 (里) 辦公處。
  • 第 12 條
    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之預算,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其預算編列、 執行及財務收支事項,依預算法、決算法、國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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