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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7 北市法二字第096314339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51 條
    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 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 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 第 113 條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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