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6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054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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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4 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