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2.23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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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 方公尺;每一學生平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班舍建築物之使用、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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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